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是什么?专家如是说……

编辑:admin 日期:2019-11-22 14:15:42 / 人气:

历史发展到今天,服装已经不仅仅具有御寒和蔽体的功能,也承载了人们对于美观、个性化甚至是文学艺术的理念和需求,对于服装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服装行业的历史性和时代性特征,也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性。
服装行业有着自己的运作模式和行业特点,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是普适性的,不会针对某一个行业立法,在寻求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时,需要归入到法律的一般规范和规则中去,从法律的普遍性规定中寻找出路。在司法层面,尤其是典型个案中,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行业的特殊性,将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应用于服装行业中,要适应并综合考虑服装行业的特点。
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需要考虑行业的现实情况,既要保护创新,也要考虑行业的整体发展,以利于构建良好的产业氛围。即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上,既要保护原创,也不能因为过分的保护而制约行业的整体发展,需要在创新与发展之间寻找平衡。
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选择及现实困境
知识产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服装设计具有阶段性特征,主要包括创作服装设计图纸、制作服装样版和生产服装成衣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会产生独特的智力成果。因此,确定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着眼于服装设计活动各阶段的不同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做出了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和(七)项之规定,作品包括“美术、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服装设计图纸一般包括服装结构图和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是设计师将所构思的服装各个部位详细比例、结构、所选面料以及配饰等内容的平面表达形式;服装效果图是服装设计师采用美术绘画的手法,借助造型、构图、色彩、线条等创作元素,创造出具出有审美意义的可视形象,是服装设计者的设计思想在平面材料上的表现形式。从功能与特征上看,服装结构图更符合图形作品的定义,而服装效果图更符合美术作品的定义;从实质上看,二者均为服装设计师设计思想、审美思想的表达,且都可以进行复制。因此,服装结构图和服装效果图均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服装设计图纸的剽窃、抄袭以及非经允许的复制自然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服装样版是服装设计图纸和服装成衣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对设计图纸的具象化,有制作成衣的工艺要求,是未来成衣的模板。它体现了服装设计师对服装设计图的理解、表达和演绎,其作用在于对服装设计的构想和理念进行试验和观测,是未来成衣的模板;另一方面,服装样板是可以被部分或整体复制的。因此,从整体上看,服装样板也属于作品。
前述服装设计图纸和服装样板均可以作为整体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服装成衣能否作为整体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也是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核心争议点。但从现实角度看,市场上类似于山寨服装、某某同款等抄袭产品通常并不是通过剽窃其他服装设计者的设计图纸或服装样版生产制作的,而是对已发布或上市的成衣的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作品类型,我们难以将成衣作为一个整体归入任何一类作品之中。服装设计通常需要考虑服装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而成衣一般也会体现实用性和艺术性这两方面的设计元素,因此,从整体角度看,具有一定艺术性和美学性的成衣是一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第三条尚未将实用艺术品列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中,这意味着成衣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作品”,但是从我国相关判例来看,成衣所体现的具有艺术性的部分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明星风尚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FP2HM1023580(系列4)”。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开设的网店销售的“36A337深圳南油欧洲站明星李小璐同款”的裙子中印有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相同的图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在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诉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的服装系原告所创作,但未明确标注设计制作者为原告,且相关宣传会让人误认为创作者是原告公司。法院认为,涉案礼服设计效果图系独立创作,体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构成受保护的作品。而涉案服装的造型、色彩及图案表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构思和认识,且系专为体育赛事而设计完成的礼仪服装,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并非以实用为主要目的,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保护。
综上,当成衣中可以被剥离的艺术性部分属于美术作品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保护特点为:一是服装成衣应具有可分离、独立存在的艺术性部分。成衣的实用性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独立于成衣实用性部分的艺术性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服装成衣的艺术性部分应具有独创性。成衣可独立存在的艺术性部分并不必然成为美术作品,还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即是否为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了独特的个性和思想。
服装成衣作为一种以外观为卖点的工业产品,其外观设计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一旦设计者对其服装的外观设计获得了专利权,则对相关服装的保护力度是很强的。但在“快时尚”的服装市场背景下,某款服装的流行期可能仅有一两个月,可能在下一个潮流来临前某款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还未能获得。另外,申请过程中服装设计泄露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在正品尚未投放市场前,仿制品可能已经占领市场了,对服装设计者将造成直接的实际损失。
商标是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生产者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防止产生混淆,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维护生产企业的商誉,具有识别性的功能。对于服装设计者而言,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其就具有了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企业未经许可假冒或仿冒其注册商标,同时要求商标侵权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赔偿责任。
商标不仅是服装产品的特有标识,更是很多服装产品价值的基础以及外观设计的重要元素。比如美国运动品牌Air Jordan就常将其独特的产品商标“飞人乔丹”作为其服装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商标不仅体现着商标权,很多时候也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针对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之间的竞合,当事人可以根据取证难度、赔偿情况进行选择使用。
加强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出路及对策
如何加强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事先防范与事后维权相结合。在对服装行业进行保护时,应当着重将创作元素转化为可受法律保护的有形载体,事先做好相关产品和项目的申请与登记,事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维权手段与策略。
加大行业保护力度。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更多的法律人士关注服装行业的现实问题,更需要全行业及社会各界同心齐力,自觉抵制不正当抄袭、复制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氛围。
发挥个案示范效应。由于服装行业法律保护具有时代性并在不断发展变化,故随着服装行业的发展状况,也可以通过知名案件的典型裁判向社会展现法律的价值判断,充分发挥法律的示范效应,引导业内形成尊重权利、尊重法律的良好风气。
创新保护形式。为适应“快时尚”的行业特点,应积极创新保护形式,尤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技术的手段,例如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快速的取证、存证,进行产品的快速登记、有效的权利声明并及时开启维权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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